凡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什么证明

凡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证明

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需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 ,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经省辖市科委向省科委提出申请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 ,到其所在的省辖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

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许可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 、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委托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 ,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对饲养、繁育的实验动物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出售时应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 ,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名。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动物许可证转借 、转让 、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 、繁育 ,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研、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 、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 ,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 ,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 ,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 、生产和应用。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 。

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 ,执行行业标准;国家 、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许可证。第七条 对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操作规程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 ,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 ,使其达到岗位要求,并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并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及时调整调离不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设施设计和建设的单位 ,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动物法规与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 、供应、运输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生产供应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生产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 ,使用合格的饲料 、笼器具、垫料等用品。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国内 、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

鼓励和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 ,定期进行质量检测。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 、准确的记录 。第十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合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品的确切名称、等级、数量 、质量检测情况 、购买单位名称、出售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由出售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 、垫料、饲料和笼器具 ,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不同品种、品系 、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进口和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应用第十九条 利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和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 ,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第二十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器具 、垫料,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 ,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并及时作准确、规范的记录。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第二十二条 申报科研课题 、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以及利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和实验 ,应当将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 。

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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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2月06日

    我是莫比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2月06日

    本文概览:凡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证明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需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

  • admin
    用户020607 2026年02月06日

    文章不错《凡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什么证明》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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